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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在店门口摔了,店主负责任吗

时间:2026.07.13 标签: 损害赔偿 公共安全 阅读:1400人
律师解析:
客人在店门口摔倒,店主是否担责得看具体情况,关键在于店主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要是店门口有安全隐患,像地面湿滑、有障碍物,店主却没设明显警示标志,也没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那基本可以认定店主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对客人摔倒负责。《民法典》明确,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损,要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如果店门口没有安全隐患,或者有隐患但店主已经合理防范、警示到位,客人因为自己注意力不集中、行动不便没注意安全等原因摔倒,一般店主不用担责。
要是双方对责任承担有争议,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客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责任归属。所以,店主平时要留意店门口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做好防范和警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小胡在一家店铺门口摔倒受伤,小胡认为是店门口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志导致自己摔倒,店主小许应承担责任。但小许称自己已在湿滑处放置了警示标识,是小胡自己走路不注意才摔倒,不应由自己担责。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店门口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志,可认定店主小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小胡摔倒承担责任。
2、若小许能证明已采取合理防范和警示措施,是小胡自身原因摔倒,那么小许通常无需承担责任。责任判定需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若协商不成,小胡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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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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