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申请撤销
合伙人登记
诉讼时,一般将作出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被告。
2.按照
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不满,可提起行政诉讼。
3.合伙人登记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登记行为,若申请人觉得该登记
违法或有误,可申请撤销。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登记行为实施主体,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是适格被告。
5.要启动撤销合伙人登记的行政诉讼,就应以其为被告。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企业合伙人,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的合伙人登记存在错误情况。小朱认为此登记行为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但未得到满意答复。小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然而对于应以谁为被告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
起诉企业,而小朱认为应起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案情分析:1、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人登记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登记行为的实施主体,对登记事项负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所以在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的诉讼中,应以作出合伙人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适格被告,小朱的主张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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