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工程领域,
解除合同后,若工程质量合格,
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2.法律规定,发包人不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即便
合同解除,因承包人付出劳动与成本,赋予优先受偿权可保障其权益。
4.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行使权利,优先受偿范围是工程价款,含报酬、材料款等,不含
逾期违约金。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承包人承接了小胡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进行中,双方因
工程款支付问题
产生纠纷,小胡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小朱遂解除了
建设工程合同。经检验,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小朱要求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小胡却认为合同已解除,小朱不应再享有此权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若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且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小朱作为承包人,工程质量合格,虽合同解除,其基于已完成合格工程付出的劳动与成本,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且优先受偿范围一般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等。小朱若要行使权利,需注意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且优先受偿范围依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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