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对
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不服,应
起诉债务人。
2.法律规定,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法院起诉。
3.破产管理人仅负责审查债权、编制债权表,不是
债权债务主体。
4.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对确认结果不服,实质是对双方债权债务有争议。
5.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通过
司法程序确定债权,法院会依法判决。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在某
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对小朱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小朱对债权表中确认的自己的债权数额不服,认为管理人确认的数额低于实际债权数额。小朱不清楚该
起诉破产管理人还是债务人,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诉讼。破产管理人负责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等工作,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
2、小朱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对债权确认结果不服,实质是对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争议。所以小朱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法院会根据双方
证据和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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