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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不可以转到其他人名下

时间:2026.06.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1.债权能转让给他人,即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时,通知债务人即可,不用其同意,通知到达时生效。
2.不过,依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无法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李享有债权。小朱与小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对小李的债权转让给小静。小朱通知了小李债权转让事宜,但小李认为自己与小朱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不同意向小静履行债务,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同意,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转让债权并通知了小李,从程序上债权转让已生效。
2、若该债权存在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则不能转让。若小李能证明与小朱有不得转让的约定,需看该债权是金钱债权还是非金钱债权。若是非金钱债权且小静为善意第三人,或金钱债权,该约定不能对抗相应主体,小静仍可主张债权;若不符合上述情况,该转让可能无效。
3、债权转让后,小静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小朱自身的除外),小李可向小静主张对小朱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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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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