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赠与有时间限制。任意
撤销权,要在赠与
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不过,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2.法定撤销权,赠与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
3.若受赠人
违法行为致赠与
人死亡或失能,其
继承人或
法定代理人可撤销,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六个月内行使。超期限,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承诺赠与小胡一笔财产,在财产权利还未转移时,小朱因小胡的一些行为想撤销赠与。同时,小朱此前还经过公证赠与小丽一笔财物,现也想撤销。之后,小朱因受赠人小静的违法行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小朱的法定代理人知晓此事后,犹豫许久才考虑是否撤销对小静的赠与。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对小胡的赠与,因财产权利未转移,小朱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但小朱对小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撤销。
2、小朱法定代理人因小静违法行为致使小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享有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若超过该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小朱法定代理人犹豫许久,需看是否已超过六个月期限来确定撤销权是否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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