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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责出事故,损失不到18000需赔偿吗

时间:2026.06.02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391人
律师解析:
1.次责事故损失不到18000元,赔偿情况分两种。
2.己方有交强险时,对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先由其赔偿。财产限额2000,医疗18000,死亡伤残180000。若对方医疗费用不超18000,交强险赔付,无需额外赔偿。
3.己方无保险或超出交强险范围,按次责比例赔偿。如次责担30%,对方损10000,己方赔3000。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发生双方交通事故,小朱负次要责任。小丽医疗花费9000元。小朱有交强险,小丽认为小朱应在交强险赔偿外,再额外赔偿一定费用,小朱则觉得小丽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己方交强险赔付后,无需额外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交强险且对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赔偿。本案中,小丽的损失属医疗费用且未超过18000元,小朱的交强险可以进行赔付。
2、所以,小朱无需在交强险赔偿之外再对小丽进行额外赔偿。只有在小朱无保险或小丽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时,小朱才需按责任比例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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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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