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银行
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2.可用于转账,填“现金”字样能支取现金;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
3.申请人要向出票银行填申请书并签章,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
4.收款人受理时审查必要记载事项等。
5.持票人提示付款需汇票和解讫通知,缺一不可。
6.开户持票人提示付款要在背面签章,未开户个人支取现金也需在背面签章。
案情回顾:小朱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并签章,申请使用银行汇票用于业务转账。出票银行受理后,收妥款项签发了汇票。小朱将汇票交付给交易对方小丽。小丽受理汇票后,在审查票据必要记载事项和出票金额等内容时,发现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之后小丽持汇票去银行提示付款,只提交了汇票,未提交解讫通知,银行不予受理,小丽认为银行故意刁难,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规定,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未填明“现金”字样则不可支取现金,小丽不能因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而有不合理诉求。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所以银行拒绝小丽的付款请求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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