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起诉解散公司有条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提出。
2.符合以下情形能
诉讼:公司两年以上开不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表决比例不达标,两年以上做不出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差;公司
董事冲突大,股东会无法解决,经营管理有问题;经营管理其他困难,继续
存续损股东利益。
3.以知情权等权益受损起诉,法院不受理。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小朱持有公司30%的
股权,小李和小胡分别持有35%的股权。公司运营过程中,三人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小朱以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为由
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而小李和小胡认为小朱是因个人利益受损才起诉,不同意解散公司。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可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小朱持有30%股权,符合
持股比例要求,且公司存在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及做出有效决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况,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小朱是以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为由起诉,并非以权益受损为由,所以法院应依法受理小朱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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