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
起诉解散公司有条件,单独或合计持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超10%的股东,在特定情形能请求法院解散。
2.情形包括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损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像连续两年以上开不了股东会、表决无法达规定比例、
董事长期冲突等。
3.起诉时以公司为被告,此类
诉讼程序和实体要求严,建议起诉前充分评估。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持有公司30%的
股权,小李和小胡分别持有35%和35%的股权。公司近年来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小朱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于是
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但小李和小胡不同意,认为公司仍有改善的可能。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小朱持有30%股权,满足
持股比例要求,且公司存在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和做出有效决议的情况,符合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
2、股东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小朱以公司为被告提起
诉讼符合程序要求。此类诉讼在程序和实体上要求严格,在诉诸法律前应充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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