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上诉人撤诉时,迟延履行的计算要分不同情况。
要是在上诉人申请撤诉前,被上诉人已经拿到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上诉人又没按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那么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结束第二天开始,到上诉人申请撤诉时,这段时间要算迟延履行。按照《
民事诉讼法》,
被执行人没按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给钱,要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没履行其他义务的,要支付
迟延履行金。
但如果上诉人申请撤诉时,案件还没有形成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那就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也就不用算迟延履行。
还有一种情况,上诉人撤诉后,被上诉人又
起诉并且拿到了生效法律文书,这时计算迟延履行的开始时间,是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结束的第二天。大家遇到这类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形正确计算迟延履行,避免不必要的
纠纷,有疑问也可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起诉小胡要求其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作出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小胡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但小胡未按期限履行。之后小朱作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此外,小丽起诉小许的案件,在小丽申请撤诉时,案件还未形成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同时,小静起诉小何,小静撤诉后又再次起诉并获得生效法律文书。
案情分析:1、像小朱与小胡的案件,在小朱申请撤诉前,小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小朱申请撤诉时止,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小丽与小许的案件,在小丽申请撤诉时案件未形成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履行义务,不涉及迟延履行的计算。
3、小静与小何的案件,小静撤诉后再次起诉获得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迟延履行的
起始时间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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