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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撤诉是否计算迟延履行

时间:2026.05.2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上诉人撤诉时,迟延履行的计算要分不同情况。
要是在上诉人申请撤诉前,被上诉人已经拿到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上诉人又没按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那么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结束第二天开始,到上诉人申请撤诉时,这段时间要算迟延履行。按照《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没按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给钱,要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履行其他义务的,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但如果上诉人申请撤诉时,案件还没有形成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那就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也就不用算迟延履行。
还有一种情况,上诉人撤诉后,被上诉人又起诉并且拿到了生效法律文书,这时计算迟延履行的开始时间,是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结束的第二天。大家遇到这类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形正确计算迟延履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疑问也可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要求其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作出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小胡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但小胡未按期限履行。之后小朱作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此外,小丽起诉小许的案件,在小丽申请撤诉时,案件还未形成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同时,小静起诉小何,小静撤诉后又再次起诉并获得生效法律文书。

案情分析:

1、像小朱与小胡的案件,在小朱申请撤诉前,小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小朱申请撤诉时止,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小丽与小许的案件,在小丽申请撤诉时案件未形成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履行义务,不涉及迟延履行的计算。
3、小静与小何的案件,小静撤诉后再次起诉获得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迟延履行的起始时间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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