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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无需执行数罪并罚

时间:2026.05.2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85人
律师解析:
有些犯罪情形不用数罪并罚,下面为你介绍几种情况。
一是继续犯,犯罪行为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像非法拘禁罪,从限制他人自由开始到恢复自由,拘禁行为一直持续。这类犯罪本质上是一罪,不会对持续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定罪并罚。
二是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例如开枪射击,子弹伤到两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按所触犯罪名中的重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三是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后果,刑法会规定加重法定刑。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定故意伤害罪,不数罪并罚。
四是结合犯,原本独立的几个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规定结合成新的独立罪名。对结合犯按新罪名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五是连续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像连续多次盗窃,通常按一罪从重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案情回顾:

小朱非法拘禁小胡长达一周时间,期间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小许开枪射击,子弹穿过小丽身体又击中小静,造成不同程度伤亡。小何故意伤害小李致其死亡。另外有一伙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对于这些案件在定罪量刑时,是否要进行数罪并罚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非法拘禁小胡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本质是一罪,不应就持续过程不同阶段分别定罪并罚。
2、小许开枪射击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一个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小何故意伤害小李致其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虽有加重结果,但只定故意伤害罪,不数罪并罚。
4、对于连续盗窃的团伙,属于连续犯,基于同一或概括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一般按一罪从重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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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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