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立案,该去哪个法院呢?主要有两个选择。
一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民事诉讼里有个“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说原告得去被告住所地的
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个人,住所地一般是
户籍所在地;要是户籍所在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到
起诉时已经连续住满一年的地方,不过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要是被告是公司等
法人或组织,住所地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是
合同履行地法院。要是借贷双方没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清楚,又没达成
补充协议,按
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也确定不了,那就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
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能作为合同履行地;要是
借款人起诉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原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个对自己方便的法院去立案。要是拿不准,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一笔钱,双方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后来小朱要求小胡还款遭拒,小朱打算起诉。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自己是接受货币一方;而小胡则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若小胡是公民,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
管辖。所以小胡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有一定依据。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小朱起诉小胡要求还款,小朱是接受货币一方,小朱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小朱的主张也合法。最终小朱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更便利的法院进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