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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追诉期限自什么时间起算

时间:2026.05.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71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追诉期限怎么算?这得看具体情形。
如果挪用公款是连续或持续状态,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打个比方,有人多次挪用公款,每次挪用行为都有连续性,那追诉期限就从最后一次挪用结束时起算。
要是挪用公款构成即成犯,追诉期限从犯罪那天开始算。这里的“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完成的日子。比如,某人把公款挪出并完成转移控制,这一刻就是犯罪之日,追诉期限就从这时起算。
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一是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该立案却不立案的。
大家要清楚,挪用公款追诉期限的起算得结合具体犯罪状态准确判断,这样才能保证法律适用正确。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在单位多次挪用公款,每次挪用行为具有连续性。小胡发现后向相关部门控告,小朱得知后开始逃避。对于小朱挪用公款追诉期限的起算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结束时起算,有人认为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算。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的挪用公款行为属于连续状态,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因为其多次挪用具有连续性,符合连续犯的特征。
2、若将小朱的挪用公款行为认定为即成犯,追诉期限则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算,即小朱将公款挪出并完成转移控制时起算。另外,由于小胡已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若相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小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时,若在相关机关立案侦查后小朱逃避侦查,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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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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