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医疗纠纷中,即便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过错,有时也得担责。
《
民法典》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要担
赔偿责任。但也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像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有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受损,患者既可以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也能向医疗机构索赔。这时,就算医疗机构没过错,也得先
赔偿,之后再向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还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要是
受害人和
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过错,法律规定双方分担损失。在医疗纠纷里,要是患者诊疗时出现难预见、难避免的不良后果,双方都没过错,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让医疗机构给患者一定补偿。
总之,医疗纠纷里没过错不代表不用担责,得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过程中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导致身体出现损害。医疗机构在采购血液时并无过错,但小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医疗机构应先行赔偿,医疗机构则觉得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案中,虽然医疗机构无过错,但患者小朱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受损,其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2、若医疗机构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负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进行追偿。同时,若患者在诊疗中出现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不良后果,双方均无过错时,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让医疗机构给予患者一定补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