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分配范围该怎么确定?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在
破产程序里,债务人财产分配范围包括两部分:
一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具体来说,财产类型涵盖有形资产,像房屋、设备、原材料;无形资产,如
知识产权、
商标权;债权,即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各类债权;还有投资权益,比如在其他企业的
股权等。
不过,有些财产不能纳入分配范围。像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等
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特定物买卖中,相对人已付全款但未转移占有的特定物;已交付给买方但未办
产权手续的财产等。
另外,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对无财产
担保的
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相关财产,将其纳入分配范围。大家遇到这类问题,要注意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复杂情况也可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许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在财产分配时,小胡作为
债权人发现,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曾对一笔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同时,公司仓库里有一批基于保管关系占有的小何的货物。小胡认为为债务提供担保涉及的财产应纳入分配范围,而小何则要求取回自己的货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分配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公司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涉及的财产,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纳入分配范围。
2、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分配。所以小何基于保管关系存放在公司仓库的货物,应归小何所有,不应纳入公司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