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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职务侵占需满足怎样的条件

时间:2026.05.1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56人
律师解析:
在工作中,大家要警惕职务侵占犯罪。简单来说,职务侵占就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且数额较大
构成职务侵占罪有几个条件。首先是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构成的是贪污罪。
主观上,行为人得是故意的,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单位的有形物和无形物等各种财物。
客观上,行为人要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就是利用自己职权以及和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像经手、管理、主管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手段有侵吞、窃取、骗取等。按照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别因为一时贪念触犯职务侵占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资金管理。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虚报支出等手段,将公司的5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报警,小朱被警方控制。小朱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资金,并非非法占有。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属于公司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仍通过伪造报表等手段占有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满足主观要件。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公司资金。
4、客观上,小朱利用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报表等手段将5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超过三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因此,小朱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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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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