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干股持有者未实际
出资却拥有
公司股权。
若登记为股东,要在
认缴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担责,企业亏损负债时,即便未出资,也需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
2.若干股持有者与实际出资人有代持协议,约定不参与经营、不担亏损,此约定只在双方间有效,不能对抗外部
债权人。
3.债权人可要求登记股东担责,登记股东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干股持有者是否担亏损,依实际和约定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干股持有者,未实际出资却登记为公司股东。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亏损,对外负有
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与实际出资人小丽有代持协议,约定自己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所以不应承担公司债务。但债权人小胡要求小朱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干股持有者登记为公司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本案中小朱作为登记股东,在公司亏损对外负债时,需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即便其未实际出资。
2、小朱与小丽的代持协议虽明确约定小朱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但该约定仅在他们双方间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小胡。小胡有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承担责任后可依代持协议向小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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