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通常要担责。
股东首要责任是
出资,若未按章程足额出资,要补足并向按时出资的股东担责。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
抽逃出资,否则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返还本息,协助者要担
连带责任。
3.公司有
债务纠纷时,正常履行出资且无滥用权利的股东,以
认缴出资或股份担责;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需承担
赔偿等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不参与公司经营,在公司成立时未按
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后来,小胡协助小朱抽逃了部分出资。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纠纷,
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小李认为小朱和小胡应承担更多责任,而小朱觉得自己不参与经营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李承担
违约责任。
2、小朱抽逃出资,公司或小李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小胡需
承担连带责任。
3、若小朱不存在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存在滥用行为,则可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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