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中国部分地区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以深圳为例,个人
申请破产后债务偿还分情况。
2.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按约定偿还;
债务人履行完毕,未
清偿债务可豁免。
3.若有
欺诈行为获得的免除、法定不得免除的
债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
损害赔偿,仍需偿还。
4.通常按程序和约定处理,部分债务可免,但特殊和法定债务要还。
案情回顾:小朱因生意失败欠下大量债务,向法院
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审查后批准了其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小胡发现小朱曾在
申请破产前隐匿了部分财产。小胡认为小朱的隐匿行为属于
欺诈,不应免除其未到期债务;而小朱则认为只要按重整计划履行,未清偿债务就应豁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
个人申请破产后若经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按约定偿还债务,债务人按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未清偿债务可豁免。小朱若正常履行重整计划,本可获得部分
债务豁免。
2、但小朱存在
隐匿财产的欺诈行为,这种为逃避债务隐匿、
转移财产的情况不能获得免除未到期债务的待遇。所以小胡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小朱隐匿财产对应的未到期债务不能免除,仍需偿还。同时,法定不得免除的债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身体造成的损害赔偿等,无论如何都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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