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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居时共同债务要如何进行划分

时间:2026.04.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1.共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按债务性质和用途划分。
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属共同债务,双方连带清偿。
2.划分时先看有无约定。
有合法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收益或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的平均分担。
3.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一方全还后,可按内部约定或比例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共同居住期间,因购置生活所需的家具向他人借款。后来两人关系破裂,对于这笔债务的承担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担,因为购买家具时自己出资较多;而小丽则觉得应平均分担,称难以确定双方的出资和收益比例。

案情分析:

1、对于共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需根据债务性质、用途等因素划分。此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家具,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划分债务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本案中两人无明确约定债务分担方式,在难以确定出资、收益比例的情况下,一般应平均分担。
3、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朱或小丽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若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依据平均分担的原则,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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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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