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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时间:2026.04.0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00人
律师解析:
1.公司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
2.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公告。
3.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担保
4.若未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担责。
5.合并完成,原债权债务自动转移,无需重签合同,合并后公司可主张债权、承担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分别经营两家公司。两家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未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小胡,仅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小胡未接到通知书,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合并后的公司清偿债务,合并后的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小胡认为公司未依法通知他,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案中公司未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小胡,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2、债权人小胡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是其合法权利。公司合并完成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自动转移至合并后的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有义务对原公司的债务负责,拖延清偿债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小胡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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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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