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破产前低价转让商铺,满足条件能要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若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若转让在受理申请前一年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管理人可申请撤销转让要回商铺;超出期限则一般不能以此理由撤销。
3.要回商铺需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理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公司面临破产,在公司即将破产前,小朱将名下一间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了小胡。后来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公司管理人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欲要回商铺,但小胡认为转让合法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若此商铺转让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符合“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情形,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转让要回商铺。
2、若转让时间超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的期限,一般不能以该理由撤销转让。并且要回商铺需通过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最终由法院审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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