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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选单里的定金是否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6.04.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1.定金法律效力,可作为债权担保
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能担保合同履行。
付定金方不履约或履约不符,无法要回定金;收定金方不履约或履约不符,需双倍返还。
3.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无效。
定选单写明定金且交付,未超限额,就有担保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小朱需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小朱按约支付了定金,但后来小李因自身原因无法交付货物。小朱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小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经查明,小朱支付的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小朱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依法成立。
2、定金起着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小李无法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且小朱支付的定金未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依法产生定金的担保效力。所以小朱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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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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