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交
定金具有
法律效力,它是
担保债权的一种方式。
定金合同在实际交
付定金时成立。
2.若付定金者未履行
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而收定金者出现上述情况,则需双倍返还。
3.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无效。
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约定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签订了一份
商品买卖合同,小朱向小丽支付了定金5000元,约定小丽向小朱提供一批价值2万元的商品。后来小丽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小朱要求小丽双倍返还定金。但小丽认为小朱交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应适用
定金罚则。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是一种债权
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小朱交付定金后,定金
合同生效。
2、小丽作为收受定金一方,未履行交付商品的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此合同标的额2万元,其20%为4000元,对于超过的10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所以小丽应双倍返还4000元定金即8000元,另外返还1000元,共返还小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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