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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伤人事故出现后是否扣留车辆

时间:2026.03.2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 阅读:1452人
律师解析:
1.货车伤人事故发生后,执法部门为收集证据可依法扣留车辆,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妥善保管。
2.所载货物不扣留,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或当事人不处理的按规定办。
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执法部门5日内通知领车。
4.通知30日后、公告3个月仍不领车的,依法处理。
事故扣车有明确程序和期限。
案情回顾:

小朱驾驶货车时不慎撞伤了小丽。执法部门到达现场后,因收集证据需要决定扣留小朱的货车,并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部门妥善保管车辆,未扣留车上货物,通知小朱自行处理,小朱未处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执法部门在五日内通知小朱领取车辆,然而30日后小朱未领取,经公告3个月小朱仍未领取。

案情分析:

1、执法部门在货车伤人事故后,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且不扣留所载货物,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执法部门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当事人经通知30日后不领取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的,执法部门可依法处理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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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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