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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被告该如何列

时间:2026.03.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被告列法依情况而定。
若仅撤销债务人行为,债务人是被告,因其是不当减少责任财产行为的实施者。
2.若涉及受益人或受让人,当财产已转移至他们时,将其列为第三人。
他们虽非撤销行为实施者,但案件结果与他们有利害关系。
3.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房产,债务人是被告,接受房产者是第三人。
列被告和第三人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撤销行为指向。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丽是债务人。小丽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胡。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小丽的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于是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被告和第三人该如何确定,小朱与小丽产生了争议。小朱主张将小丽列为被告、小胡列为第三人,小丽则认为自己不应该单纯被列为被告。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仅撤销债务人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直接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小丽实施了无偿转让房产给小胡的行为,所以小丽应为被告。
2、当债务人的行为已让财产转移至受益人或受让人时,应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小胡接受了小丽无偿转让的房产,但并非撤销权指向行为的实施者,不过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小胡应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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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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