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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股票金额25万的量刑是怎样

时间:2026.03.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69人
律师解析:
1.变造股票金额达25万,构成变造股票罪。
规定显示,变造股票数额超二十万应立案追诉
2.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并处或单处一至十万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罚金。
25万是否属数额巨大,由法官结合情节判断。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罚金,主管和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技术手段变造股票金额。经调查,其变造股票金额达到25万元。小朱认为自己虽变造股票,但不清楚25万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不应受到重罚。而司法机关依法对其立案追诉,双方在量刑轻重上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变造股票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小朱变造股票金额达25万,已构成变造股票罪。
2、对于25万是否属于数额巨大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具体情节判断。小朱认为不能按数额巨大量刑有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3、若此案件是单位犯罪,单位需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本案是小朱个人行为,不涉及单位犯罪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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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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