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
公司破产时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公司用全部财产偿债。
若股东足额
出资,无需额外
赔偿。
2.特殊情况中,股东滥用权利,像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和
债权人利益,要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同样要对
债务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后公司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此时公司有大量债务未清偿。部分债权人认为,小朱、小李、小胡作为股东,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但小朱、小李称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额外担责。而小胡曾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债权人要求小胡对公司全部债务负责,小胡对此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若小朱、小李已足额出资,他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2、但小胡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属于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小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