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定金数额:
由
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效。
实际交付与约定不符时,视为定金数额变更。
2.
损害赔偿金:
法定
赔偿遵循填平原则,赔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及预期
可得利益,不过不能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
3.选择规定:
既约定定金又约定
违约金,违约时对方可二选一。
定金不够赔损失,可要求赔偿超出部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合同约定小朱支
付定金5万元,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小朱实际交付定金6万元,后小李违约。小朱认为小李应按
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小李则认为定金超过法定比例,应按法定比例计算,且不应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此合同标的额20万元,定金上限为4万元,小朱实际交付6万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视为变更约定定金数额为4万元。
2、若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若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案需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判断是否需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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