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注销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便部分股东不同意,只要表决达标,可按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流程推进。
召开股东会明确注销事项并表决,制作决议由同意股东签字,作为注销依据。
2.不同意股东若认为决议损害权益,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
起诉撤销。
3.若表决未达标准,难以直接注销,可与不同意股东协商,如以合理价格收购其
股权来推进。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持有60%的股权,小李和小胡分别持有20%的股权。小朱提议
注销公司,小李表示同意,小胡则坚决反对。小朱和小李认为他们的表决权已超过三分之二,便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并通过了注销决议,制作了股东会决议由小朱和小李签字。小胡认为该注销决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欲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注销一般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小朱和小李的表决权已达80%,符合该比例,他们按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流程推进注销是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可作为注销依据。
2、小胡若认为注销决议损害其合法权益,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若表决未达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本案中若小朱仅持有50%股权,则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难以直接办理注销,此时可与小胡协商,如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来推进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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