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企业破产清算赔偿不足,有
担保权的权利人先优先受偿,之后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共益
债务、职工债权、
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
若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2.
财产分配完还有债权未清偿,且企业无其他财产,管理人要提请法院终结
破产程序。
3.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但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可分配财产,
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企业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该企业有特定财产担保权人、职工、社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普通债权人等众多权利人。在
清算过程中,
破产财产有限,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的清偿。各权利人就清偿顺序和比例产生争议,尤其是普通债权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赔偿不足时,应先让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优先受偿,之后依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需按照比例分配。所以该企业应严格按照此顺序和规则进行清偿。
2、当全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仍有债权未得到清偿,且企业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管理人应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就未获清偿部分向企业
主张权利。不过,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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