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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是否得走诉讼的途径

时间:2026.03.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39人
律师解析:
1.撤销权行使并非都要走诉讼途径。
特定情形下,如债权人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受胁迫方撤销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
2.有些撤销权行使无需诉讼,像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通知受赠人就能任意撤销赠与
3.撤销权行使是否走诉讼途径,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情形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一笔钱,但小胡为了逃避债务,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小李。小朱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认为应撤销小胡转让房产的行为。同时,小丽受小静胁迫签订了一份合同,小丽想撤销该合同。然而,小朱向小胡通知撤销房产转让行为,小丽也直接通知小静撤销合同,小胡和小静都认为他们应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来行使撤销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债权人的撤销权情形中,因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行为,所以小朱仅通过通知方式撤销小胡转让房产行为不合法,应走诉讼或仲裁途径。
2、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实施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故小丽直接通知小静撤销合同不符合规定,也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其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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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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