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算
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应
立案追诉。
不过各地高院、高检可结合当地经济和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2.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属多次抢夺,不论金额都应
立案。
3.抢夺财物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有曾因
抢劫等受过
刑事处罚等情形,“数额较大”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街道上抢夺了小丽的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2000元。当地根据经济和治安状况,确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500元以上才认定为数额较大。小朱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小丽
报警后,警方对是否立案产生争议,一方认为未达当地数额标准不应立案,另一方认为小朱有抢夺前科应立案。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应立案追诉,各省可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本案当地标准为2500元,小朱抢夺财物价值2000元,未达此标准。
2、但小朱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虽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当地标准2500元的百分之五十为1250元,小朱抢夺财物价值2000元已超过此标准,所以警方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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