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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是否已立案

时间:2026.03.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1.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不代表已立案
公安机关等审查报案材料,有犯罪事实且需追责、属管辖范围的,应立案;无犯罪事实等情况则不予立案。
2.当事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可申请复议。
若原决定错误,会撤销该决定。
3.撤销决定是纠正错误,后续要按立案程序完成审批等手续才正式立案,它只是立案的重要一步。
案情回顾:

小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小胡对其实施诈骗。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小朱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经复议审查,公安机关发现原决定错误,撤销了不予立案决定。但小朱认为撤销决定就意味着已立案,而公安机关表示还需按程序完成审批等手续才正式立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才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等情况的,不予立案。
2、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若原决定错误会被撤销。但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只是对原错误决定的纠正,后续需按立案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等手续,完成一系列操作后才正式立案,并非撤销决定就等同于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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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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