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律上不存在“
故意伤害致过失死亡”说法,正确表述是“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
依
刑法,此类
犯罪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
死刑。
2.法院
量刑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可能判无期或死刑。
3.有
自首、积极
赔偿获谅解等从轻情节,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4.伤害行为情节不恶劣,但因特殊因素致死等较轻情节,量刑也有不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小朱情绪激动,用棍棒猛击小胡头部,小胡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朱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
犯罪行为,同时其
家属积极赔偿小胡家属
经济损失,取得了小胡家属的谅解。然而,检方认为小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恶劣,应
从重处罚;小朱的
辩护人则强调小朱有
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应
从轻处罚。
案情分析:1、法律上不存在“故意伤害致过失死亡”表述,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据刑
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小朱犯罪手段有一定恶劣性,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若故意伤害行为本身情节并非十分恶劣,因打击部位等特殊因素造成
被害人死亡等其他较轻情节,量刑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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