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
违约责任是否成立,要考量两个要件。
一是存在
违约行为,也就是
合同当事人没按约定履行义务,像拒绝履行、延迟履行等。
2.二是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
免责事由,法定的如
不可抗力,约定的按
合同条款定。
3.一般违约责任不看违约方有无过错,但特殊合同可能有要求,如
保管合同,保管人无重大过失或可不担责。
4.一方违约且无免责情形,违约责任成立,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补救、
赔偿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在一定期限内向小朱交付特定规格货物。然而,交付期限已过,小李却未交付货物。小李称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供货,但这并非法定不可抗力情形,且合同中也无相关免责约定。小朱要求小李继续
履行合同并
赔偿损失,小李则认为自己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存在迟延履行这一违约行为,其未按合同约定义务在期限内交付货物。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虽小李称因供应商原因无法供货,但这并非法定的不可抗力,合同中也无相关免责条款。
3、一般违约责任为无
过错责任,不以违约方主观过错为要件。所以,小李的违约责任成立,小朱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小李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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