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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时间的计算方法不包括哪些

时间:2026.03.22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算在羁押时间内,因为这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法院因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从宣布延期审理日起至第10天准备辩护的时间,不纳入羁押时间。
3.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像被告人患重病无法出庭等情况导致的,此期间不计算在羁押时间里。
4.侦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原羁押时间不计入新期限。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小朱作了精神病鉴定,之后法院又因小朱另行委托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期间小朱还因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案件中止审理,此外侦查期间还发现小朱另有重要罪行。小朱家属对羁押时间的计算产生争议,认为不应将上述情况的时间计入羁押时间。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就不计入羁押时间,所以小朱作精神病鉴定的这段时间不应算在羁押时间内。
2、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准备辩护的时间,不算在羁押时间内,小朱符合该情形,此段时间不应计入。
3、中止审理的期间,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等原因导致案件中止审理,此期间不计算入羁押时间,小朱因病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时间不应计入羁押时间。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原已羁押时间不计入新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小朱另有重要罪行被发现后,原羁押时间不应计入新的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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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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