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都是事后
救济途径,一般不能同时启动。
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不能再
申请再审。
2.第三人撤销之诉指未参加
诉讼的第三人,因非自身原因未参诉,有
证据证明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有误且损害其权益,可在知道权益受损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
法院起诉。
3.若允许第三人提撤销之诉后又申请再审,会导致程序混乱、浪费司法资源。
4.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中,生效裁判
当事人因
新证据等申请再审,法院应将第三人诉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小静作为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认为该判决部分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小静又想申请再审,而小朱因出现新证据也申请再审,这引发了程序适用上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均为事后救济程序,一般不能同时启动。小静已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不能再申请再审,否则会造成程序混乱和司法资源浪费。
2、在本案中,当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小朱因发生新的证据等事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将小静的
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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