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条并非证明
借贷关系的唯一
证据,若与事实不符,法院会综合判断其效力。
2.若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等证据,能证明借条内容与实际借款情况不同,法院会以实际情况为准。
3.受
欺诈、
胁迫出具的借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4.借条金额虚高、有“砍头息”,法院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5.法院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审查证据确定借条证明力和借贷事实。
案情回顾:小朱持一张借条将小李诉至法院,借条显示小李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李辩称借条与事实不符,实际借款金额仅为8万元,且是在小朱胁迫下出具的借条。小李提供了转账记录,显示小朱实际转账8万元,还有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佐证借款实际情况。小朱则坚称借条真实有效。
案情分析:1、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小李提供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证明借条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会结合这些证据进行认定。
2、若小李能证明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出具借条,其有权请求撤销该借条。
3、借条金额存在虚高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出借的8万元认定本金。法院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审查判断证据,以确定借条的证明力及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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