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公司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责任承担有别。
2.普通
合伙企业中,若企业破产且财产不足以偿债,
合伙人要用个人全部财产担责,
债权人可找任一合伙人要全部未偿
债务。
3.
有限合伙企业里,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担责,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超出
出资部分不用赔。
4.合伙人执行事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企业受损,要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朱和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为有限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小朱因重大过失签订了一份不利合同,导致企业面临巨额债务,最终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和小胡以
个人财产偿还剩余债务,小胡认为自己仅需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小朱和小李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们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剩余债务负责,所以债权人可向他们主张全部未清偿债务。
2、有限合伙人小胡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其出资范围的债务,小胡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其主张合理。
3、小朱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小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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