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当事人申请
撤诉且获法院准许,
诉讼费减半交纳。
调解结案或申请撤诉,
案件受理费都减半。
2.若案件适用
简易程序,本身已减半收费,撤诉时不再重复减半。
如普通程序受理费200元,撤诉收100元;简易程序已收100元,撤诉不再减。
3.当事人要在撤诉裁定生效后,按法院指引办退费手续。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的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小朱考虑到与小李的关系,决定申请撤诉。该案件原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为200元。小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准许撤诉。小朱不清楚撤诉后诉讼费如何处理,且不知是否需办理退费手续。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此案件中,小朱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所以案件受理费应减半交纳,即原本200元的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
2、由于该案件原适用普通程序,并非一开始就适用简易程序,所以不存在重复减半的情况。小朱应在撤诉裁定生效后,按法院指引办理退费手续,退还多交纳的100元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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