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能执行名下唯一住房,但要符合特定情形。
2.情形包括:
对
被执行人有
扶养义务的人有其他可维持生活的住房;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来逃避
债务;
申请执行人按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执行时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
居住权益,之后可依法查封、拍
卖房屋。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
债权人小李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李欠款。然而小朱一直未履行判决,小李遂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小朱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他认为法院不能执行其唯一住房。但小李发现,小朱的妹妹小胡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小朱对小胡有扶养义务,于是小李请求法院执行小朱的唯一住房。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本案中,小朱对妹妹小胡有扶养义务,且小胡名下有其他居住房屋,符合可执行唯一住房的情形。
2、法院执行唯一住房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在此前提下,可依法对房屋进行查封、拍卖等
执行措施。所以法院在保障小朱基本居住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该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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