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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约定管辖地是否具有效力

时间:2026.03.20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1.工程合同约定管辖地通常有效。
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若约定管辖地符合规定,发生纠纷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若约定管辖地违反此规定,约定无效,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来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小朱向合同约定的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小李则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管辖地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案例中,小朱和小李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的管辖地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所以该约定无效,应按照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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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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