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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数量达到多少会定罪

时间:2026.03.19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67人
律师解析:
1.著作权侵权定罪不以数量为唯一标准,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会被定罪。
2.违法所得超三万属“数额较大”,非法经营超五万、复制品超五百张(份)属“有严重情节”。
3.违法所得超十五万属“数额巨大”,非法经营超二十五万、复制品超二千五百张(份)属“有特别严重情节”。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音乐、电影作品。小胡发现后向有关部门举报,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小朱则称自己复制发行数量不多,不构成犯罪。经调查,小朱的违法所得为四万元,复制品数量为六百份。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属“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小朱违法所得四万元,已满足该条件。
2、同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小朱复制品数量为六百份,也符合此情形。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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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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