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多个申请人
强制执行时,若
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够还全部债,且
债权人对执行物无
担保物权,按
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按成立先后顺序清偿。
2.若被执行人是
企业法人,财产不够还全部债,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案,执行法院用执行变价财产,扣除费用和
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后顺序清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均为债权人,小朱对小丽享有普通债权,小李对小丽的房产有担保物权,小胡也对小丽享有普通债权。小丽作为公民,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小朱先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小李和小胡也申请。同时,小静作为企业法人,也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小朱、小李、小胡同样是其债权人,且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法院也不受理破产案件。
案情分析:1、对于小丽的
债务清偿,因她是公民,小朱和小胡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应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小朱先申请,会先受偿;小李有担保物权,按担保物权成立先后顺序,若其担保物权成立早,则优先于小朱和小胡受偿。
2、对于小静的债务清偿,因她是企业法人,在扣除
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小朱、小李、小胡按照
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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