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财物。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给受赠人财产,受赠人接受,
财产权利转移后合同履行完毕。
2.不过有特殊情况,赠与人可
撤销赠与并要回财物。
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
近亲属权益、有
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3.赠与人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
4.若赠与人经济恶化影响生产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赠与小胡一笔财产,小胡欣然接受,财产权利也完成转移。然而之后小胡不仅对有扶养义务的小朱不管不顾,还时常辱骂小朱,严重侵害了小朱的合法权益。小朱得知自己权益被侵害后,要求小胡返还赠与财物,小胡却拒绝归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财物。但本案中小胡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小朱合法权益,且对赠与人小朱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的情况,这属于赠与人
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的特殊情形。
2、小朱的撤销权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小朱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其要求小胡返还财物的主张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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