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持有公司股份但不是
法人的股东通常有责任,一般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若股东没足额
出资,要向公司补齐,还得对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3.
公司破产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4.若股东已出资到位,且无滥用权利等情况,通常仅以出资为限担责,无额外个人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小朱持有公司股份但并非法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小李发现小朱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出现
资不抵债的情况,进入了
破产程序。小李要求小朱承担
公司债务,小朱则认为自己仅以出资为限担责,不应承担额外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作为股东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小李承担
违约责任。
2、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小朱已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滥用
股东权利等情形,一般仅以出资为限担责;但本案中小朱未足额出资,需承担相应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