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优先债权指
债务清偿时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像有
担保物权的债权、破产费用等。
2.工程
保证金是为
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缴纳的资金,和优先债
权法定理由不同。
3.工程完工无违约,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出现违约按约定处理。
4.建设工程价款因保障建筑工人权益有优先受偿权,保证金不在此列。
5.因此,工程保证金通常不能列为优先债权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
承包了小胡发包的工程,并按约定缴纳了工程保证金。工程完工后,小胡的企业陷入
债务危机,众多债权人要求
清偿债务。小朱认为自己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应作为优先债权优先受偿,但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双方争执不下。
案情分析:1、优先债权通常是指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像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工程保证金是为保证工程顺利履行而缴纳的资金,其性质与优先债权所基于的法定理由不同。
2、在工程完工且无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应返还工程保证金;若出现违约,按约定处理。它本身不具有像建设工程价款那样的优先受偿地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基于保障建筑工人权益等因素立法确立,而保证金不属于该范畴。所以,一般情况下小朱的工程保证金不能列为优先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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