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作方出意外,
合伙人是否担责要看情况。
2.意外发生在执行合伙事务中,致他人受损,先由合伙财产担责,不足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若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自行担责。
3.意外针对合伙人自身,其他合伙人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则承担相应
赔偿。
4.
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按约定处理。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丽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一家店铺。某次在搬运货物时(属于合伙事务执行),小胡在操作过程中造成路过的小朱受伤。同时,在搬运时小丽不小心绊倒小胡,致使小胡受伤。对于小朱的
损害赔偿以及小胡自身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三人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损害,因意外发生在合伙事务执行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由合伙财产承担责任。若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小胡和小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小胡在操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小朱损害,小胡应承担
赔偿责任。
2、对于小胡自身受伤,由于是小丽不小心绊倒导致(其他合伙人过错),小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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